3、加快金融市场发展。
一是选择经济竞争力强、管理水平高、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上市筹集资金。二是推出创业板市场,帮助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三是改进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放宽发债条件,丰富债券品种,扩大债券规模。四是加快培育组建地区性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建立股权评估定价机制,允许股权入市流通交易,拓宽改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4、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改制后有些企业诚信意识仍较薄弱,财务信息失真较为普遍,有的企业没有按照《会计法》和企业财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多摊成本,多提费用,明亏实盈,虚报瞒报税后利润。有的企业提交给税务、银行和工商部门的财务报表随意调整。因此,必须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提高改制企业的法律意识,严格会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准确编制会计报表。
5、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改制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准确定位,细分市场,完善功能,充实资本金,创新信贷品种,拓展信贷营销。同时,改善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在完成企业改制初期,可参照英国成立类似工商金融公社、交换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开发贷款,为企业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外资、民资和大型企业投资组建地区性的社区金融机构,为改制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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