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正确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遗漏的的隐形债务。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企业改制,改制本身并不能引起原企业和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企业改制不能逃避和变相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改制后的企业一般都接收了原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所以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通常的原则是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与原企业债权、财产相抵算的,该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是,对于在企业按公司法进行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未经评估、清理的,未与原企业债权、财产相抵算的债务,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原企业的隐形债务的承担问题,却存在很多争议。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一是如果存在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恶意串通,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则应由原企业投资主体和改制后的企业对该隐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隐形债务,应当按照谁投入、谁拥有产权、谁承担风险的这一民法基本理论,确定由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因为,原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企业财产为限。在原企业已经被注销、其财产和债权债务已经被改制后的公司接收的情况下,原企业投资主体对其经营期间的隐形债务只能以其投入到改制后公司中的原企业净资产来承担。但原企业的净资产是作为股东出资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的,而公司法又禁止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故对原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隐形债务,只能以其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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