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其退税率为40%。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率为100%。
(3)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4)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再进行计算。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6)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