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在债务重组和封闭贷款条件下,企业的持续经营及会计分期问题,需要重新定位。
一、债务封闭与债务重组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贷款以“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为原则,以相应的资金在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环节封闭运行为特征,确定了封闭贷款及封闭运行后企业封闭部分产生的新债务的清偿最优先权。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界定了四种债务重组形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利息等)及三种方式的组合,当然封闭贷款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形式。
典型的债务重组往往以债权人减免债务或展期为优惠,使有困难的企业获得重新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但在债权人主要以债务展期为优惠的重组形式下,由于重组后企业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则必须给予重组后新债权人以最优先权,否则重组企业无法和其他企业进行平等有效的竞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政策限制,对不良债权或者以债转股等方式剥离,或者以封闭贷款等形式展期,不容易给债务人减免或部分减免债务的待遇——尤其是本金,这也是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的一面。
这样,就产生了债务封闭的运作模式,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其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一种冻结或(和)优先权的特殊约定,这种约定和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所区别。从债权人角度看,也可称之为债权封闭。
债务封闭运作的形式实际上很常见,例如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要求债务人不能用相应的担保财产用于新的抵押,变卖的该项资产价值必须首先用于偿还特定的债务。由于财产物资抵押而使该抵押贷款处于封闭之中,自然,该抵押物也处于封闭之中。
各种债务封闭的实质是债权人之间某种优先权的确认,这涉及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其中非常敏感的是在市场运作中债务人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不断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各种选择。在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是能否封闭问题,如债务人是否将已抵押的厂房等资产进行再次抵押,尤其在封闭贷款实践中,能否封闭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