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B公司在建账时,系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其高于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国税发[2000]119号中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作了限制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
(1)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零,在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各500万元。
(2)调整计算,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x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公允价值)/A公司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x(900/2000)=450(万元);然后计算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50=550(万元)。
5.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时,如果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因为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具有应税属性,其中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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