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谁说了算 媒体能否行使法官的权力

   2023-06-15 互联网3250


  我看鲁花促销

  媒体关注商业活动,主动监督国家税收是否流失,都是好现象,值得倡导,但是笔者认为,是否提供发票与偷税漏税没有必然联系,仅仅凭没有现场开具发票的情况就断定鲁花公司此次促销“实际上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未免有些草率。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和我们国家税制有关。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商品流通环节的税收叫流转税,在我们国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等,其中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主体,企业销售商品一般需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缴纳增值税,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企业有没有偷税漏税要看它在它本身的销售环节有没有向税务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按时纳税,这和开不开发票没有必然联系,开发票的要缴税,没有开发票的也要缴税。

  另外,增值税对生产销售企业来说只针对增值部分纳税,所以有进项抵扣,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控制、分级管理。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在税收管理和发票提供上不是一致的。比如,一般纳税人基本上不允许向非一般纳税人、个体户、自然人等直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零售发票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即使是一般纳税人相互间业务往来也要提供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因此一些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在促销活动时,为了抢时间,采取简便手续,没有及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领零售发票开具给顾客,虽有不妥,但不能以此断言这种行为就是偷税漏税,只要他们合并销售额,及时申报就没有偷税漏税。相反,如果他们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顾客就真的违法了。

  还有,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一般是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的,只要没有加价增值,对这部分的金额促销企业不应该负税,否则就是重复征税了。如果媒体真的怀疑某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应该首先向税务部门举报查证,而不应该自己直接去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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