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1000×6%=60(万元)。
两者共计应缴纳增值税额为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在经营地应纳税额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弥补总公司的上一年度亏损。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23.8万元。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缴增值税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缴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56.8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办事处设立的方式不同,应纳税额完全不同,用第二种设立办事处的方式是最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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