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返券销售方式的企业有两种不同的收入核算方式,一种是将现金销售额及购物券销售额一并计入销售收入,并据此计提销项税金。另一种是将礼券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折扣”,计提销项税金时从销售中扣除这部分收入额。
下面以某商场举办“满100送25”,活动,即购物满1000元赠送价值250元购物券,而且顾客将所有的购物券都用于换取等值商品为例。假设这个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毛利率为50%,100元商品成本为50元。
让我们看看两种核算方式在增值税方面的不同:1.销售1000元商品应缴纳增值税=1000/(1+17%)×17%-500/(1+17%)×17%=72.65(元)
250元购物券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50/(1+17%)×17%-125/(1+17%)×17%=18.16(元);合计纳增值税=72.65+18.16=90.8(元)
2.250元购物券被视作销售折扣,实际销售商品价格为750元,应缴纳增值税为750/(1+17%)×17%-500/(1+17%)×17%=36.32(元)
显然,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增值税,第二种方法可消减税款5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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