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别对待
曹厚智(重庆綦江)如果对村干部行使自治权方面进行全面审计,虽然可以防止有经济问题的村干部离任时一走了之,可以维护群众自治利益,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审计部门这一权力。从村干部代行行政权力方面来看,村干部所负责的行政事务,从本质上讲,不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事务,而是属于行政事务,所涉及的款项属于行政性经费,所以,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周绪平(江苏镇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法》规定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对于村干部在管理本村其他事务方面,应由村民会议集体决定是否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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