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几种处理方式的分析评价与建议
1.分析与评价
总之,中外对合并商誉的处理可归纳为三种方法:一是将其确认为一项永久形资产,以后不予摊销,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发生了下跌;二是将其确认为一种可摊销资产,它比较符合会计原则中的稳健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三是将合并商誉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冲减留存收益。美国对负商誉的处理办法是基于资产价值高估这一假设基础之上的,所以主观性较强。而英国的做法比较合理,因为企业合并过程中获得的超过其合并成本的资产与发行股票公司取得的超面值溢价类似,记入资本公积应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我国把合并价差单独列示的处理方法虽简便且避免了复杂的合并价差摊销问题,但不够准确:一是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放在“长期投资净额”项目下单独列示,报表使用者无从了解合并价差数额中,有多少属于商誉,多少属于其他来源,不能体现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充分揭示原则;二是不符合国际惯例。合并价差中的资产升值或减值部分,不宜永久保留在账面上,而应随原资产摊销,以符合应计制概念和配比原则。
2.合理性建议
笔者建议,我国不宜使用“合并价差”项目,而应结合我国国情,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不单独列示“合并价差”,而把合并商誉的处理严格限定为资本化的可摊销资产,按各项目分配额直接冲减母公司的“长期投资”科目,同时增加各项目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确认为合并商誉,也就是说,应该确认合并商誉并逐期摊销。至于摊销期限,可参考以上提到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这样处理不仅符合我国目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素质及利用信息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这样处理符合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国际发展趋势,也更符合会计稳健性原则的传统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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