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伙人同时表示,对于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从行业监管能力方面而言,国内已经相当严格。由于国内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和审计署,行业协会实际负责人也一般由政府部门任命,这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相对独立。而在国外的行业协会一般是由会计师行推选出来的,在一些共同利益方面不免存在一定的共谋而损害公众利益。
当然,国内监管目前也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针对外资所,目前对实际投资人并没有要求必须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这对外资所逃避风险客观上提供了空间。此外,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象香港等地一样单独设立审计监管部门。而上市公司审计无论从业务规模还是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在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里都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没有对审计机构进行一个独立的监管,这无疑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如此说来,审计报告我们还应该相信吗?
该合伙人认为,只要了解了整个行业的特性,就应该明白,审计报告从某种情况下,只能提供一个借鉴参考的作用,但决不是一个担保文书。当然,如果审计机构存在重大的恶意欺瞒,那就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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