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典当业定制会计处理规范

   2023-04-12 互联网4100


  案例:王女士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2005年年底,她把自己的汽车开到泉州某典当行,把车当给了典当行,然后拿着当来的10万元,到香港进货以备年终销售旺季。假定当金利率为4.7%(月利率),当期3个月,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41‰,于支付典当款时收取,综合费收入到期一次结转。则相关会计处理为:典当行支付王女士贷款时,借:质押贷款

  100000贷:预收综合费12300(100000×41‰×3)现金

  87700。按月计息,

  借:应收利息4700

  贷:利息收入4700。

  若王女士于3个月后归还贷款,赎回汽车,

  借:现金114100

  预收综合费12300

  贷:质押贷款100000

  综合费收入12300

  应收利息9400(前2个月利息)

  利息收入4700(第3个月利息)。

  若王女士3个月后无法赎回贷款,汽车即为绝当物品。典当行应作会计分录:

  借:绝当物品100000

  营业外支出14100

  贷:质押贷款100000

  应收利息9400

  利息收入4700。

  经双方协商将汽车予以拍卖,假定最后拍卖成交价为150000元,增值税率17%,拍卖费用1400元,则扣除贷款本息、增值税及拍卖费之后,应退还当户的绝当溢价为9000元,典当行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148600(150000-1400)

  贷:绝当销售收入114100

  应付绝当溢价9000(150000-114100-25500-1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同时,结转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借:绝当物品销售成本100000

  贷:绝当物品100000。

  若最后拍卖价为80000元(低于估价),其他条件不变,则典当行应向当户追索49100元(100000+14100+80000×17%+1400-80000)。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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