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租赁筹资的税收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专门的租赁公司也应运而生。当前,在企业理财中,租赁已成为借以实现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承租方而言,租赁既可以避免因长期占压资金而带来的风险,又可通过租金的支付,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税率为5%),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低。
租赁筹资的税收筹划往往发生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尤其是在集团内部各企业独立核算的情况下。例如,某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甲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将房屋、建筑物以相对较低的租金水平,出租给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乙企业。作为经营性租赁,甲企业可以继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而乙企业的租金支出又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在乙企业适用税率较高而甲企业适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甲企业提取的折旧与收取的租金基本上可以相互抵销,所得税总体税负没有变化,而乙企业则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税负减轻。如果乙企业能因此而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两档照顾税率(18%或27%),则可以享受到全额累进税率累进临界点变化所带来的巨大节税利益。
当然,在采用此种税收筹划方式时,还要考虑到甲企业收取的租金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只有将各项税收的总体负担综合考虑,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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