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拖欠某公司大量债务,该公司久索不还,愤而起诉,法院很快判令化工厂归还本息合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化工厂仍拒绝履行债务,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化工厂内又成立了一家胜利化工厂,原来的化工厂仅剩下几十个老弱病残职工,大部分财产划归了胜利化工厂。法院依法查封了胜利化工厂的财产,使化工厂逃避债务的企图落了空。
《民法通则》第44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49条还规定对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是详尽而又明了的,但就有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我行我素。不可否认,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国有企业的重大变革,围绕资产重组、利益调整,必将牵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神经。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制经济,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利用投机方式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不可取的,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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