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新准则增减了相应披露要求。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新年报准则要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就年度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声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17条规定,新年报准则不再要求公司划分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而是要求公司披露每一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报酬总额。此外,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新年报准则还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资金被占用事项及其披露做了调整。
证监会权威人士表示,本次修订的主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完善现有信息披露规则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强化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进而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通过对两个准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修订,达到进一步完善披露规则,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披露质量的目的,即从制度层面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要求,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在2005年针对年报披露需求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了解其不同的信息需求,并将调研结果作为本次修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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