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官员当然也明白议程设置的重要性。所以,在这场例行发布会上,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将更多时间用来介绍南沙区部署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试点工作。只是,比起广州日报,作为广东省委机关报子报,南方都市报除了要注明“对于是否推行财产公示,尚无具体信息”外,还能配发专家点评《“关键是要配套,要有社会监督”》:“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什么特别,关键是要有决心去实施,要有配套制度,真正向社会公示,让社会进行监督。不能忽悠老百姓。”
“申报的时候只有2处,可是用不太费劲的角度一调查22处。这个将来我们怎么去扎紧我们这样工作的篱笆,不能让它变成走过场?”——白岩松多少还是担心这些财产申报制度最终变成“忽悠”。昨晚央视新闻1+1里,这位央视主播火线开谈《合力监督,双轨“房叔”!》:“他当初向组织上申报的时候自己的房产就只有两个,那么可能很多人都会思考,申报了然后就认了,难道我们的申报制度是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可是你真正要抓的就是小人,如果要是君子的话,你防他也没有用,人家是君子。但是像这样只报了2处房产,却背后有22处房产,为什么没有深一步的调查,而且这种调查并不是非常的费劲,稍微细心一点的网友就把这事给办了。”
白主播对财产申报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这种讽刺,在今晨得到门户网站重点推荐。根据实录,节目后半段,央视编导们更是将目光投向网络监督的作用:“在这个‘房叔’这件事一出来之后,我听到了一种声音,有点不太开心,说你看看,你看看,又是网络在监督最后起到了作用,我们党内的监督为什么没有起到这样一个作用呢?这个问题,A面可以思考说它对,但是B面我觉得更该思考的是,本身网络监督就是监督的一部分,最重要的就是形成监督的一种合力。”
是的,“房叔”之事爆出后,特别是在广州官方承认网络指控“基本属实”后,便多有媒体就此为网络监督撑腰,例如12日就有现代快报《扳倒“房哥”再显网络反腐价值,唱衰论可以罢休了》、中国青年报《申报如浮云,给网络监督颁枚勋章》等。如今,既然“房叔”已经双规,第一财经日报更是要用今晨社论赞叹“民众正是反腐败的天然罗网”:“比之司法机构与纪检部门高悬反腐利剑和正面出击,民间反腐呈现出的是另一种力量,另一种威慑力。反腐之路迢遥,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未来的反腐斗争中,如何更好地充分引导民间力量,鼓励民众参与到反腐斗争当中来,仍是一个实际的课题。”
人民日报也在近半版《公众监督,揪出“房叔”》的报道中,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之口提出“我国预防腐败工作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二是重视群众监督……我国的预防腐败工作拥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群众资源可利用,这些丰富的资源应该被纳入到预防腐败工作中来,成为一种手段,一种制度。这样做,实际上也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保护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同时为预防腐败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比起秦淮川在齐鲁晚报以《“房叔”被双规不足以惊喜》吁求“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结合起来,发挥各自所长,弥补各自短板”,新京报更是看出悲凉,由作者朱昌俊强调《靠制度反腐发现“房叔”才算胜利》:“说到底,事件进行到现在,这依然是一个典型的被网民推着走的反腐案例,其至多也只能说是又一次的‘网民的胜利’……在一个网络反腐热情高涨的年代,网民每一次成功实现对腐败官员的揭发,已然不再仅仅意味着是对贪腐官员的惩戒,同时也可以说是对正常的反腐制度的施压和讽刺。事件中的两个细节,‘房叔’的房屋申报数量与实际情况相差悬殊,‘房叔’的儿子被查实为澳洲籍,至少昭示了目前制度反腐中两大可看得见的漏洞:申报仍停留在官员的‘自觉’层面,而一个‘裸官’的潜伏要靠深入的调查才能被证实。”
这篇得到新浪搜狐腾讯同步推荐的评论,其实是在苦心婆心地重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保护官员不被网络暴力“误伤”的重要性:“随着公民的反腐意识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如果制度性的反腐举措,迟迟不能跟进,那么一旦民众反腐屡屡走在前面,这种落差所引发的社会情绪就可能会超越反腐这一单一议题,造成更大的信任危机。”
而来自人民日报法人微博昨夜晚安帖中的劝诫,就更值得中共党员干部们仔细听取了——“8万余名干部,两年主动上缴钱券7.71亿。‘可观’的数据,体现防腐成果,彰显反腐决心。然而,同样在今天公布的‘房叔’案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拒腐肃贪,不能只靠道德自觉和良心发现,更要靠制度和法律。相对‘自动’与‘自觉’,‘阳光法案’更有效;相对网络搜索,公开透明更可靠。”
事实上,今天多家都市报均是将“主动上缴”之事与“房叔双规”共置一版,再加上《浙江桐乡“16万吃大闸蟹”官员被停职》的消息。根据新华社电稿,在这个同因网络论坛爆料而广为人知的舆论事件中,“对于网络曝光的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主任年薪80余万元以及公证协会公款赴阳澄湖吃大闸蟹等问题,昨日桐乡市政府新闻办表示,经初步查明,公证处存在工资发放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或许,此时不论“房叔”还是“表叔”,都应该看看南方日报。这份广东省委机关报在本地处级官员落马之时,转发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主办之学习时报之文《禁果效应产生传播倍增效果》,由人大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力丹等向官员普及传播形态多元化时代的常识:“在当今社会,如果想通过封锁一家报纸渠道来阻碍新闻信息的传播,报纸的确会没有出版,但某一新闻一定会成为网络新媒体上的热点话题。”
陈教授举出的反面典型是云南都市时报“跨省撤报”之事:“借助其他形态的媒介平台并通过这些媒介的报道,全社会都知晓了未能在都市时报刊出的新闻……对舆论监督中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或官员来说,正确的做法是直面公众的监督,回应公众的质疑、批评和意见,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想尽办法去消除负面新闻。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这样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
三、尺寸掘进
也别忘了陕西“表哥”杨达才。华商报今天就带来一条会议新闻——《新任局长赵政才:用网络舆情推动安全发展》。重拟标题作“陕西‘表哥’继任者:要时刻想着有无数双眼盯着自己”后,凤凰网加粗如下段落:“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时应该内疚,应该有负罪感,应该承担责任。要清正廉洁。”
说起来,比起要求公开杨达才工资未果的大学生刘艳峰,郑州市民赵正军算得上走运。根据大河报昨天报道,他诉卫生部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一案,获法院支持,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见此“点滴积累的尺寸掘进”,南方都市报当然要及时助阵:“2010年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笼曾遭遇公众广泛质疑,郑州市民赵正军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以及审查会议纪要等关键政府信息,以解‘被降低的生乳国标未被企业利益绑架’的公共疑虑。但三次申请只得来‘不属于公开范围’这一最常见的生硬答复,即便是在后续诉讼中,卫生部仍用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作为抗辩理由。说辞或许荒诞,却是公民所遇再寻常不过的情形。”
这份广东报纸既要以“没有什么比司法秉公作出的胜诉判决更能鼓舞人心”来赞扬北京法院,也要表达担心:“胜诉判决已下,但围绕信息公开的角力却远未结束,法院判决是否能得到忠实履行,政府所公开信息的详细程度如何,依然有待公民、舆论与司法的不退场”。
其实,眼见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掣肘不少的现状,南方都市报昨天就已经在同样的位置发出同样的呐喊。社论《政府信息公开,要能跟得上“公民Style”的节奏》中,是以“北京律师董正伟、西北师范大学学生黄焕婷和网络爆料人周筱赟等公民提起对铁道部12306网站建设、设计及招投标过程中详细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遭遇模糊答复为例,要求透明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关公民知情权,其公共参与的热忱亟待制度呵护,而最重要的,还是每一个被申请部门的每一次回应,都能做到最起码的不敷衍不推诿,不‘王顾左右而言他’。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遭遇‘软钉子’,并不少见,但像铁道部这样直接以‘上网自己查’回应的,却也不多见。”
在向公权力要公开要透明方面,南都决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凤凰网今晨即推荐组合评论,包括来自钱江晚报的《向“不公开是原则”说不》、来自东方早报的《拒绝信息公开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上海报纸是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刘远举撰文,向铁道部和卫生部双炮齐发,定义“政府部门面对信息公开的态度,就是其面对媒体的态度,也是面对民意的态度”,声称“只有完善顶层设计和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我们才能建立起更加清晰的行政权力逻辑链条,才能让政府部门认真对待公民诸如要求信息公开的正当权利。”
文章结尾处,更是向“砌砖之人”致敬:“不管是申请铁道部公开信息的董正伟律师、朱芒教授,申请公开表哥工资的大学生刘艳峰,还是郑州消费者赵正军,以及做出判决让卫生部公开信息的法官,他们都在用自己的身体力行一次次地碰撞这道看似强大的防波堤。正如辩证法所言,对旧事物的破坏过程孕育着崭新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他们不但是批评者,更是一个更加民主、公正的中国的建设者,他们,当之无愧于每一个心怀希冀的中国人的敬意。”
刊于长江日报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阻力在哪》更是得到网络编辑重点展示。武汉市委机关报的评论员付小为强调“政务信息公开的顶层设计问题早已解决”,“时下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落实公开”:“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选择性公开、避重就轻地公开的情况不是个别地区、部门的问题,政府部门、机构的行事逻辑并没有以公开为首要前提。民众所普遍关心的,涉及民众重大利益的相关信息越是难以公开。也就是说,公开应起到的事前制约、‘施压’作用无以‘生效’,进而事后不愿公开、不敢公开。”
姑且,就等着“看卫生部如何执行法院公开判决”。这是新华每日电讯上,作者李妍的乐见其成。而中国青年报更不嫌乱,又引荐年轻人的新一轮公民Style:“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淅川县动用数十万元公款打造了两棵水泥‘迎客松’。近日,南昌大学大三学生吴金鑫向淅川县林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迎客松’的真实造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