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称,该部会同环保部等部门制定了《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信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信部对符合《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未进入公告名单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信部。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