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研究分析

   2023-10-05 互联网1960
核心提示:附件: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

附件: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2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第五条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具体事项参照有关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