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正式出台

   2024-01-18 互联网1310
核心提示:  只要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即列入黑名单:(一)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

  只要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即列入黑名单:(一)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
  
  (七)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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