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有委员提出,除了对在水环境保护区新建的制革、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进行禁止外,还要加强管理已存在的污染企业。
本次修订的草案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治理并消除污染,还将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企业是造成巢湖污染的重要源头。《草案》规定,禁止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新建化学纸浆造纸企业;或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有委员提出,除了要对新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把关和限制,对已建成的污染单位也要加强管理。《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污口分别设置排污样口。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设置水污染暂存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