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标准
依据《宁河县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工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户的评定标准:
信用户的评定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组织的,在评定信用户之前,信用社首先考察村委会对信用工程是否持正确态度,是否支持和配合信用社的工作,思想和认识是否统一,干部和群众的要求是否迫切,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才能组织信用户的评定。具体标准如下:
1、在信用社营业域内具有常住农业户口和固定住所;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独立门户。
3、信誉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本息记录,未与信用社发生过任何经济纠纷;
4、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有可靠、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超前的市场竞争意识;
5、所经营的项目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有关协议、合同、农业订单等;
6、所从事或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结构调整政策;
7、热心支持和帮助信用社工作,信用社入股的社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8、在当地信用社或本村信用站开立存款账户;
9、农户必须自觉遵守乡规民约、遵纪守法,历史上无违法行为,无违反社会治安劣迹,无任何有损社会公德的嗜好。
(二)信用村的评定标准:
1、本村借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不拖欠贷款;本村80%以上农户在信用社或信用站有存款;
2、所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收回率必须达到90%以上;
3、村办企业、村委会及村农工商联合体、个体私营企业、联办企业等不良贷款占比在30%以下,无逃、废信用社贷款债务行为,并已落实不良贷款债务,有可行的盘活、归还计划,有实际的清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