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守贞,极难之事。更多的一种情况是,女子在未婚夫死后,以身相殉,留得一世清名。康熙时,扬州“池烈女”,是个贫家女子,父亲把他许配给当地吴氏长子吴廷望,廷望从军,在广东打仗死了。吴氏想把池氏改配家中次子,池氏闻之,乘父亲外出之际,上吊自杀了。雍正时,扬州霍九女,许配李正荣,订婚不到十天,李就死了,霍九女闻讯,自杀以殉。二女子都是未嫁而死的例子。(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6,第386-387页。王士禛《池北偶谈》卷10:福州有个叫王慧贞的女子,许配儒士杨俨为妻后,未婚而杨死。女子想以身相殉,家人百般防范,她就前往夫家奔丧,自缢而亡。康熙时福建武平县女子林清玉,未婚夫在从京师回家的途中病亡,她闻讣痛哭,到夫家拜灵,安慰婆婆,待丧事完毕,吞金而亡。
已嫁妇女在丈夫亡故之后,孝敬公婆,抚养孩子,在夫家守贞一世,为当时观念中极正常的情况。近年来,学者们对清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多有研究,当时社会上寡妇由于种种原因而改嫁的例子并不少见,如夫家族人为了侵占亡者财产而逼令改嫁,由于当时很多地方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导致妇女改嫁较易,夫死后夫家贪图改嫁的财礼而强令改嫁,还有贫困寡妇因生计问题不得已而改嫁等等,但就社会主流观念而言,寡妇守节乃是惟一正确的、不受非议的选择。

清朝女子(清宫剧中形象)
夫死即以身相殉,典型的情况如上而讲到的林烈女的故事,非死不可,想方设法要随亡夫而去。林烈女曾氏因为遇到公公及县官的阻止,没能立即寻死,只是一个特例;多数情况下,夫死之后,其妻(甚至于妾)的殉节是受到社会赞许的行为。乾隆时人李斗《扬州画舫录》载,当地有五烈女墓。五烈女各有各的悲惨遭遇,其中第五座墓本是一个外地寓居扬州人的妻子之墓。江宁人陈国材寓居扬州,死时仅26岁。其妻周氏,在他死后绝食二十余日,“从容就义”。因为陈国材是外地人,本来周氏不在旌表之列,后来地方官还是为她题请旌表。当地这才有了五烈女墓和五烈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