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