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2023-04-12 互联网4200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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