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2023-04-12 互联网4200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使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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