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要求,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相关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监管部门将注销其备案证明。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或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或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将被撤销备案证明,同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此外,若出口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责任编辑:单晓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