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023-04-12 互联网4030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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