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2023-03-08 互联网4820


17.责任的期限 

无论是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都不应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款有关责任方面的款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按第31条款第(ii)子款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的情况下,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所有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 

(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这类索赔: 

①除非这类索赔已包括在按第19条款规定办理的保险范围内: 
②在第17条款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这类索赔。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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