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

   2023-03-08 互联网4770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 拨款分  次进行      │ 拨款  %    │  金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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