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

   2023-03-08 互联网4770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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