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阜阳中院当庭宣告于英生无罪。
与之前的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同,于英生的家属和律师并没有向外界宣扬或接受采访,省高院除了一则500字左右的通稿,再不肯透露半点信息。法院和当事人为何都选择了低调呢?
连日高温,炙烤着安徽大地,也在考验着渴望了解于英生案情人们的耐心。
于英生,男,1962年出生,安徽蚌埠人,原任蚌埠市东市区(今龙子湖区)区长助理。
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韩露被发现在家中遇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服刑期间,于英生及其父亲相继提出申诉,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再审宣告于英生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漫长的17年,于英生从英姿勃发、颇有前途的副处级干部,变为花发满头、背部微驼的老人,电视画面显示,当法官宣布其无罪时,他早已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与之前的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同,于英生的家属和律师并没有向外界宣扬或接受采访,省高院除了一则500字左右的通稿,再不肯透露半点信息。法院和当事人为何都选择了低调呢?
低调的案情公开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那么,安徽高院对于英生的无罪判决选择在这个时间,是巧合还是迅速贯彻这一《指导意见》精神的具体表现?
2013年8月14日,记者最先获悉“于英生案”是来自安徽高院的通稿。
通稿指出: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露被发现在家中遇害,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于英生及其父亲于道欣相继申诉,引起安徽省高院重视,今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7日,经过前期复查,省高院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高院于8月5日在阜阳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再审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对不起,我们不便接受采访。”8月15日上午,记者早早来到安徽高院,通过门卫联系到宣教处,一名姓汪的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要求。她说,法院通稿已经讲得很清楚,法院不会就此案再接受媒体的采访,当记者提出调阅判决书时,也被她以“不便提供”为由拒绝。
记者注意到,通稿中有“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说法,但电视新闻中宣读判决书时,却有“亲朋、同事、记者等40多人参加旁听”的画面,安徽高院也未以“涉及隐私、判决书不能公开”来回应记者。
在阜阳中院宣判后,于英生根本没有回家,17年的监狱生活使他疾病缠身,去外省治病疗养了,其哥哥于宁生代为转达,于英生和家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法院不提供判决书、当事人避而不见,采访一度陷入困境,这时,记者想到了于英生申诉案的代理律师。
“哦,我只记得是马鞍山市的一家律所,具体律师由律所指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边查登记簿,一边向记者介绍着法律援助的规则。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除了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特殊,如果由家人聘请律师,司法机关不好掌握,才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某律所派律师辩护。
经过查询,这位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为于英生提供辩护的是马鞍山市的一家律所。记者根据这一线索,联系上该所主任,才得到辩护人李律师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我在外地开庭,暂时不回,你可去法院了解(案情)。”李律师不接电话,经过短信沟通,他回复了这样的信息。记者请他以于英生辩护人的角度谈谈案情时,李律师只回复了3个字:“再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