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

   2023-06-15 互联网3150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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