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额违约金是否该赔?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纠纷案,被告林某被判赔偿违约金45600元,而根据被告当初与原告宁波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其赔偿数额应为其离职前一年工资的50倍,共114万元。
[案情]
2004年4月,林某受聘到宁波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先后任职外销员和外销经理。2007年12月19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其中规定,公司向林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数额为林某离开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如违反竞业限制,林某不但要返还这笔补偿,而且要以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的50倍进行赔偿。
2010年3月30日,林某自行成立了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基本相同。一个多月后,林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此时,原公司通过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在2010年4月至5月间,林某与公司的多名客户进行联系,要求他们将业务转移至林某的新公司。
林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原先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2010年10月15日,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林某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8万元。双方对这一裁决结果都表示不服,都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某进出口公司的诉请为按照原先的约定,以一年工资的50倍赔偿114万元。
鄞州法院一审认为,林某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某进出口公司未能证明林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某进出口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额显著过高,判令林某支付违约金45600元。
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于近日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