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原则:公平、衡平
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一个直接原因是企业需要守护商业秘密。外贸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有客户名单、联系方法等,是企业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属于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的一种普遍做法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两种权益的一种互相牵制,其核心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任何一方都不应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对方的利益之上,而应努力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不得不承认,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隐含着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劳动权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使得劳动者无法在其最能实现自我价值的领域里自由竞争和施展才华。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一般有劳动者如果违约如何进行赔偿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有最高限额的限定,但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则没有做任何限定。从理论上说,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应认定为有效。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纠纷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如明显高于劳动者的年收入),被诉的劳动者又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的,处理纠纷的法院、劳动部门会根据公平和衡平的法律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的数额作相应的调整。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用人单位显然更具强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在某进出口公司与林某的这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明显高于林某的劳动收入,妨碍了林某择业自由和离职后的生存。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结合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所造成的损失、过错程度和竞业限制期限等,在判决中调整了林某的赔偿数额。
名词解释/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