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7日,原告麦某将自己一块重4.5吨、价值20余万元的玉石和一辆车放在一家停车场内,由停车场代为保管,每天保管费10元。盛世e泊车麦某在停放的车辆上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让对方有事电话联系他。之后,等麦某准备取回该玉石时,智能停车场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对方称,2017年7月21日晚,有人自称麦某的朋友,并用手机出示了麦某出具的收条,盛世e泊车要将麦某放置的玉石拉走。停车场在没有和麦某联系的情况下,同意他人将玉石拉走。事发后,智能停车场麦某表示自己从未让别人取走玉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麦某诉至新城区法院。
12月25日记者获悉,新城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盛世e泊车原被告之间虽然未订立书面保管合同,口头表述也不尽明确,但从双方庭审陈述和在实际履行中的行为分析,智能停车场首先,被告同意原告麦某将车辆和玉石放在被告处并承诺保证安全;其次,没有被告的同意许可,盛世e泊车如此重物不会丢失;再次,被告收取了麦某的保管费用。故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智能停车场保管期间,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所称他人将涉案标的拉走,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麦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知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盛世e泊车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智能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