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解除时 可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和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遂判令公司给付李某经济补偿5879.7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