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未办就业证 单位辞退无需支付补偿

   2023-08-21 番禺日报,作者简锦仪2610
核心提示:  外籍员工未办就业证 单位辞退无需支付补偿   2011年7月3日,美国籍的汤姆入职广州市某电子公司,任职开发总监,月工资为3

 

  
外籍员工未办就业证 单位辞退无需支付补偿

  
2011年7月3日,美国籍的汤姆入职广州市某电子公司,任职开发总监,月工资为3万元人民币。由于广州公司觉得为汤姆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很麻烦,就没有去办理。汤姆本人觉得反正公司能正常支付自己相关的福利待遇就行了,对此也没有什么意见。工作几个月后,上海另一家电子公司找到汤姆,想聘请他做总经理,月工资为5万元人民币。汤姆想到上海公司的工资高出这么多,准备向广州公司辞职走人。汤姆在一次跟朋友聊天得知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汤姆于是在2012年1月5日,向广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万元人民币。请问汤姆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一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外国人未办理就业证的,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人购买社会保险。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0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囯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

  
本案中汤姆是外国人,在中国提供劳动活动,虽然广州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由于其没有办理就业证,属于违法就业,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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