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炒”老板鱿鱼不用支付违约金
原来,四个月前,刚刚毕业的江小姐和一家医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护士。由于医院患者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正常的护士排班不能满足就诊的需求,江小姐经常要被留下加班。
江小姐苦恼地说:“说加班就加班,工作时间长不说,一个月拿到手的工资也就一千多块钱。”这让江小姐萌生了离职的想法。
当她拿着辞职报告找到领导时,领导拿出劳动合同,指着“首签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主动离职需缴纳违约金”的条款,说服江小姐不要辞职。
带着江小姐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曹磊。曹磊表示,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以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来套住劳动者,而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约定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主张违约金。
因此,本案中江小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自订立起便归于无效,江小姐可以“炒”老板鱿鱼,而不用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