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龄,单位随意辞退?

   2023-01-12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作者陈酿9090
核心提示:  到了退休年龄,单位随意辞退?   辞退五旬女工还拒付赔偿金   已过55岁退休年龄的女工汪某,2009年进入省城一家物业公

 

  
到了退休年龄,单位随意辞退?

   辞退五旬女工还拒付赔偿金

   已过55岁退休年龄的女工汪某,2009年进入省城一家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7月,汪某突然得知自己被辞退。
 

   汪某随后提起仲裁,讨要无故辞退她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但物业公司却辨称,汪某已达退休年龄,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仲裁庭裁决物业公司一次支付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0元。
 

   以案说法:人社部门认为,企业招收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时,要弄清其是否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若其没有办过职工社保,企业招收后,仍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辞职一年多讨双倍工资被拒

   在黄山某信用社工作的潘某,在单位已经工作了6年多,2009年提出辞职,但工作期间,信用社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潘某认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而仲裁委认为其“已超过一年时效,劳动争议仲裁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人社部门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纸合作协议难保“员工身份”

   姚某2007年曾与合肥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姚某以公司销售员名义对外销售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减去低价的差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2009年11月约定发生改变,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也按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社保,此后不久,姚某辞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办自2007年以来的社保,但仲裁中,其要求被驳回。
 

   以案说法:人社部门认为,合作协议只能证明双方间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处理应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受到劳动法律保护的应自2009年11月双方签订合同,建立真正劳动关系起。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