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松北区法院法官介绍,3月初,我市某装饰公司将某工地的灯饰亮化工程包给了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工期为两个月,姜某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并可自行安排招聘人员工作。随后,姜某招聘了王某干架子工,约定包吃包住,每天150元钱,主要从事穿电线、电缆的工作,由姜某安排工作并按月发放工资。在施工现场,装饰公司每天都派人对工程进行监督。
5月初,王某在工作中摔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治病花费近两万元。伤愈后,王某找装饰公司索要赔偿,对方认为王某是姜某雇用的,因此没义务赔偿。王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
据法官介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装饰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姜某,而王某是姜某招用的工作人员,装饰公司应承担王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同时,装饰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主体资格,且该工作系装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装饰公司、王某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