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谈钱伤感情——关于工资的那些纠纷
谈起工资,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狭义的工资只是指劳动者固定的那部分收入,与奖金对应;而广义的工资则包括所有的收入。《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广义的说法,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等工资型收入。
工资的发放应该遵守雇佣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是工资是不可能一成不变的,这就造成了双方不太可能一直遵守约定。所以,如何认定双方对于工资变化的认可也是一大难点。通常,如果工资变化后双方没有争议并长期履行,相当于双方认可这一变化。但是,为了规避相关的风险,雇佣双方还是签署书面确认比较保险。
Q1:企业把月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年底,这是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员工一旦离职,企业应当把这些发放时间为年底的工资一次性发给员工,不得以员工离职为由克扣工资。
Q2:年终奖何时发有规定吗?企业可以延缓1个月发年终奖吗(如过年时间为1月底,企业在2月底发年终奖)?
年终奖何时发放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上均没有明确提到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则企业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时间。
Q3: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企业有权不向他发年终奖吗?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应当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4:企业在试用期内给员工进行培训,称培训费高昂,以工资抵扣培训费,并以此作为不发工资的理由,这样做合法吗?
培训费与工资完全不属于一个性质,而且企业对试用期内员工的培训多数是上岗前的必要培训,企业将培训成本转嫁给员工,是不合法的。企业擅自以工资抵扣培训费,不发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解决。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企业以培训费用高昂为由要员工用工资抵扣,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是违法的。
如果培训费用真的高昂,企业在操作时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一来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能得到保障。
Q5:员工有带薪休假,但企业不同意休假,把假期折算成钱给员工,这种做法可以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补发两倍工资即可。
离职拉锯战——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入职谈钱伤感情,离职谈钱更是一场拉锯战。离职的时候,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将曾被给予的待遇退出来,这是被允许的吗?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单位能给予的待遇太多了,有些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有些是单位自己设立的,有些具备完善的返退规定,有些则没有事先约定。很多条件都会影响这个问题的结果。下面让我们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Q1:员工离职后,企业以“给员工定制的”为由,把工作服“强卖”给员工,并且企业称能够提供发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工作服是工作必须的,属于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企业完全应当将这些服装提供给员工。比如,密封工作间的密封服。
如果工作服不是工作必须的,只是为了统一的形象而配置的,属于企业文化的要求,企业也应当免费向员工提供。比如,酒店的高级制服。
但是考虑到有些工作服确实昂贵,而且完全交给员工管理又脱离了企业的控制,企业担心员工擅自离职后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进行统一管理也可以理解。但必须要员工买制服,让员工没有选择权,则是混淆了企业与商家、员工与消费者的界限。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建议企业通过收取适量押金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同时,为了避免争议,企业最好在面试和入职时通过书面的方式获得员工的许可。
Q2:离职了,企业要求员工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配的房子、培训费等“吐”出来,这合法吗?
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房、培训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给予员工这些待遇,是企业自己可以决定的。为了留住人才,给予这些待遇,企业可以设置一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可。不过,如果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回已给出的待遇,企业应当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内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行。
Q3:员工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但未工作至满年休假的工作期限就离职了(比如,企业给予员工每年7天的带薪年休假,要求是员工做满1年,但员工未坐满1年就离职了,但已把7天的年休假都给休完了),企业要求员工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给”企业,这样做合法吗?年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另一种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企业自主性。对前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员工离职时,把不属于自己应休的年假给休了,企业无权要求员工退还给企业,同样员工也不需折钱还给企业。对于后者,企业则可以根据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如何做。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规定要求员工退还年休假给企业的,员工需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