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多重劳动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而且多重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的认同,意味着原则上多家单位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保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社保是一对一制,也就是一个身份证号对应一个社保账号,一个社保账号只能由一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势必造成只有一家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