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9月底,我与本市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该单位将我派遣至一家企业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我到该厂一段时间后发现,与我从事同样岗位工作的员工每月工资2500元,且每月还有绩效工资。我找到企业领导询问为何存在差别待遇问题,领导称,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比正式员工低是正常的。请问律师:劳务派遣人员不能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吗? 读者 陈 德
律师解答: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虽然读者陈德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市新出台实施的《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陈德与非派遣劳动者(正式员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也就是说,陈德有权享受用工单位与其同类或相似岗位其他员工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
律师解释,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法所承认和认可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律师说,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并于9月20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告知陈德等被派遣的劳动者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劳动报酬,并应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以及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陈德所在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陈德与非派遣劳动者(正式员工)一视同仁,均应实行同工同酬同险待遇,具体体现在“三相同”,即适用相同的工资;享受相同的福利;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不应将其与其他正式员工实行差别待遇。
律师建议,陈德可与用工单位协商,要求与相同岗位员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同险的待遇,并补足差额工资。若协商未果,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同时,还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