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武汉市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订货会、展示会、各类商品节等)(以下简称商品展销会)日益增多。
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武汉市内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须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办理登记证,方可开展商品展销会活动。为避免同类的展销会在同一时期开展,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凡在武汉市内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各举办单位应在每年度的元月15日之前将该年度办展计划报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凡未经市工商局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二、各举办单位申报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大型展销会,原则上六个月内只能举办一次,中小型展销会三个月内举办一次。
三、各广告经营单位、新闻媒体,在举办单位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参展单位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方可参展。举办单位在申请办会的同时,必须把参展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武汉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备案。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武汉市所属单位,其办展资格,由武汉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审批,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后,取得承办展销会的经营范围,方可承办各类展销会。没有取得办展经营范围的单位,不得承办展销会。
六、办展单位到异地办展的,必须报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外出办展,违者视情况给予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