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1999年11月1日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起征日。
2、国家仅对自起征日至支取日期间的实际存期所取得的利息(应征税利息)计征利息所得税。具体为:
(1)起征日以前存入、起征日以后支取的储蓄存款,以自起征日起至存款支取日期间的实际存期银行向储户计付的利息计征利息所得税。
(2)起征日起开户的储蓄存款,支取时,以银行向储户计付的全部储蓄利息计征利息所得税。
3、应课利息所得税金额=应征税利息金额? 20%。
4、国家利息所得税由银行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应当依法代扣税款。但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可以在到期销户或提前支取销户时代扣利息税。对自动转存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目前采取在办理结清时代扣利息所得税的处理办法,从2000年6月1日起,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自动转存业务必须在存款每一存期到期日办理利息结转同时办理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5、定期储蓄托收:
(1)未到期托收续存,开户行一律不扣缴利息所得税,本金及利息全部划转托收行。托收行在收到本金及利息后,利息收入本行“2610”科目,按原托收存单起息日开发原期起息新存单,以后在存单销户时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2)未到期托收不续存及已到期托收,由开户行按销户手续处理,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开户行将本金及代扣利息所得税后的实付利息划转托收行。
6、我行在代扣利息税款后,交给储户的已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7、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所扣利息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具体手续,按资金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8、各储蓄营业网点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扣收的利息税款(即最后一个工作日“待划转代缴利息所得税”帐户余额)划转会计柜办理缴入中央金库。信用卡利息税款由个人金融部划转至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再由营业部办理缴入中央金库。
二、利息税计算办法:
(一)原则:
1、在银行办理定活期储蓄(信用卡)存款帐户销户结清支付利息、活期储蓄(信用卡)存款帐户结息日办理结息支付利息转入存款帐户时,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从2000年6月1日起,对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自动转存业务必须在存款每一存期到期时办理利息结转,同时办理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