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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变更、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帐户时,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相关申请书,填写后随同规定的材料提交开户银行;
2、开户银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存款人,通过审核的由开户银行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后将材料按要求报送人民银行;
3、通过人民银行审核的,由人民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向开户银行发放有关资料;
4、开户银行将有关资料发放给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