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主要环节和要素

   2024-02-18 互联网1440

  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3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第十一条规定,最终反倾销税应从征税起不超过5年内结束。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Iause)。

  (7)复审

  根据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8)退税

  根据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审查并核实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退税的决定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作出。

  (9)反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没有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美国、欧盟等国的法律中,规避反倾销税命令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在进口国或在第叁国加工、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这一标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②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进行轻微的加工或改造,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③在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基础上发展所谓“后期产品”,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④由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⑤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公司通过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的公司向原进口国出口。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