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x(1+适用关税税率)]÷(1-适用消费税税率)
=[1616.1616 x (1+65%)]÷(1-40%)
=4444.4444(元)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增值税计税价格x适用税率x应纳税进口数量
=4444.4444 x 17% x 100
=75555.56(元)
七、 进口总成本
将以上各项加总即得:
进口总成本=FOB合同价+运费+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
+增值税
=CFR合同价+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CIF合同价+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若在上例中,国内总费用采用定额费率的方法确定为是合同价格的3%,则
CIF价=FOB合同价 + 运费 + 保险费=(FOB合同价 + 运费)÷(1 – 保险费率)
CIF总价=(1500 + 100)÷(1 – 1%) x 100=161616.16(元)
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1500 x 100 x 3%=4500(元)
进口货物总成本=161616.16+4500+105050.51+177777.78+75555.56=524500.01(元)
若进口是通过中间商进行的,还要加上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