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2023-04-12 互联网4270
核心提示:  一、申报。为举办 出国 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 出国 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 单证 向出境地 海关 申报:  (1)

  一、申报。为举办 出国 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 出国 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 单证 向出境地 海关 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 外贸 、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 外贸 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 报关 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 出国 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 单证 向入境地 海关 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 报关 单》一式三份。

  二、 海关 查验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 核销 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说明

  (1)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2)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