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教授同时在A、B两家公司担任董事并取得董事津贴,但该教授并不在该公司任职,请问对该教授取得的董事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卢小姐
《钱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的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该教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